富硒大米处罚案例(大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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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硒大米处罚案例(大米赔偿案例)-硒宝网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恒绿富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2月28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恒绿富硒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认证注册微信公众号“硒颖健康”,用于宣传发布硒元素的作用和该公司的富硒农产品广告。该公众号2022年4月29日发布“经常被忽视的富硒大米,到底有什么神仙之处?恒绿富硒健康大米的这几点好处,你也一定要知道:御值一、适量补给、高效吸收、充分满足人体所需硒含量。御值二、降压降脂、提高精力、改善情绪。御值三、改善体质、提高人体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御值四、保护心脑血管、强健大脑、预防癌变。”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大米广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及易使富硒大米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受害者大多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应强烈。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任务。本案通过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赛罕区鸿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3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赛罕区鸿锐烟酒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瓶“海之蓝”酒、两瓶“天之蓝”酒,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赛罕区鸿锐烟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涉案的两瓶“海之蓝”酒、两瓶“天之蓝”酒是负责人杜晓平从个人手中收回来的,没有票据及台账记录。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综合鉴定两瓶“天之蓝”酒、两瓶“海之蓝”酒均为假冒产品,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该案件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准,震慑烟酒行业,促进商家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玉泉区于士营熟肉制品加工部

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3年3月21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泉区于士营熟肉制品加工部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于士营熟肉制品加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问题。经查,当事人在没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过程中没有保留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生产、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玉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放松,以强化食品安全领域案件查办为抓手,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铁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泰华副食蔬菜超市

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市场监管局对泰华副食蔬菜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9日,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华副食蔬菜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问题。经查,当事人未对其经营的米老头多谷果子、旺仔小馒头、蒙牛奶酪棒、虎皮凤爪、黄花鱼罐头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托克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次案件,一是规范了商户经营行为,督促商户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二是保障了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三是促进市场向好不断发展,此次案件的查处曝光,是对其他商户的有效震慑,进一步督促各商户诚信、规范经营,促进市场秩序向好发展。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查处内蒙古万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内蒙古万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使用2台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这起案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梳理各类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岗位安全责任要求管理特种设备,严格落实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员日常安全培训及警示教育工作。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不缺位、操作环节合法合规。